文/江湖独白专栏
(相关资料图)
案例:女生在公共卫生间洗澡,男子闯入被吓退,事后起诉对方偷窥
对于独居女生来说,安全性和私密性是很重要的,要提高这方面的安全意识,以防出现什么意外的状况。
广西南宁发生一起因男生闯入公共卫生间,意外碰见女子洗澡的案件,女子蒙某将何某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二十六万元。
蒙某租用的是一个群居公寓,在公寓房间之中并没有独立的卫生间,因为公寓还有其他男性,蒙某只能将洗澡时间安排在晚上少人时间。
群居公寓对于独居女生并不友好,在价格方面虽然比部分租房便宜,可是难免会出现尴尬的场景,而蒙某就遇到了。
案发前夕,蒙某发现卫生间的门锁坏了,考虑到天气热的缘故,她只能应付着冲洗一番,还把时间安排在深夜没人的时候。
蒙某担心开灯会被住客偷窥,于是选择关灯洗澡,正好碰到另一位住客何某上厕所。
何某解释,他是半夜尿急起来上厕所,没想到卫生间有人在洗澡,进去之后听到一女子的惊呼,退出卫生间把门关上离开。
蒙某在洗澡过程中,突然有陌生男子闯入,把她吓了一跳,赶紧用毛巾捂住私密部位,事后蒙某找上何某,要求对偷窥行为进行赔偿。
何某不承认对蒙某有偷窥行为,反驳称蒙某在使用卫生间时没有锁门,他在进入房间后就被叫声吓退,并没有看到蒙某的任何部位。
可蒙某对何某的解释不认可,她认为何某趁机偷窥,两人因为这个问题争吵,引来了房东黄某。
得知前因后果的黄某,想要规劝两人消除误会,蒙某认为黄某是帮何某辩解,争吵之余选择报警协调处理。
民警听了三人的说法,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是故意的,不构成偷窥和不尊重蒙某的问题,让何某向蒙某道歉。
何某听从民警的调解道歉,可是蒙某还是认为心理有阴影,导致十九个月没有上班,最后选择将何某和黄某起诉到法院。
蒙某认为两人对她造成了困扰,请求法院判定两人各自赔付129105元,总计二十六万元。
有网友认为蒙某的行为有敲诈勒索的嫌疑,房东和民警均认为何某不是故意的,只是受害者相信何某是故意偷窥的。
从群居公寓的实际情况来看,公共卫生间的门锁坏了,应该联系房东处理解决,另外蒙某不注意安全,关灯洗澡后意外被何某碰见,何某进去后就被赶出来了,都看不到蒙某的身体。
如果蒙某索要精神赔偿,应该根据现实情况要求何某作出赔偿,在十九个月后才提起上诉,根本是不合情理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如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在审理过程中,蒙某向何某提出5万元的精神赔偿,另外因此出现十九个月的工作空档,以一个月3500元计算,还有营养费用一万元,总计赔偿129105元。
那为什么房东黄某的索赔金额也是如此?
因为蒙某认定房东在帮何某说话,侵犯她的合法权益,门锁坏了没有维修,所以索要与何某一样的金额。
不得不说蒙某的小算盘都算计好了,可是法院真的会让她如愿以偿?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,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,蒙某需要提供支持她起诉的证据。
法院认为,蒙某在明知卫生间门锁坏了时,在洗澡过程中不开灯,这已经违反常识,有一定的过错。
另外何某听到声音后退出卫生间,并没有对蒙某进行实际性的伤害,索赔金额已经超过了合理的范畴。
还有房东对租客有保障义务,应对门锁进行维护,这是他在本案之中的错误,也不构成对蒙某的困扰,不应承担同样的索赔。
综上所述,法院驳回了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,诉讼费由蒙女士自行承担,共计1719元。
从这起案例之中,能够看到蒙某的“狮子大开口”,将一个误会闹到了法庭,最后还承担双方的诉讼费用,是吃力不讨好的行为。
对于蒙某受到刺激不愿意上班,这本身是一种夸大内心困扰的行为,需要及时调整内心,解决实际问题,不能想一出是一出。
最后提醒独居女生,在面对特殊情况时,还是要以自身安全为主,出现问题及时解决,以防出现不测。
分享
收藏
点赞
在看
X 关闭
Copyright © 2015-2022 华南商报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:粤ICP备18025786号-52 联系邮箱: 954 29 18 82 @qq.com